智财法院判决「推推指」商标具有识别性

S170219Y2 2017年3月号
 玛丽莲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认为维娜斯国际有限公司的「推推指」商标为描述性商标,非暗示性商标,并不具有识别性,智慧局应撤销其商标,因而申请评定,经智慧局审查后作成「评定不成立」之处分。玛丽莲公司不服,向经济部提起诉愿但遭驳回。因此,再以相同理由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玛丽莲公司主张维娜斯公司「推推指」商标的谐音、字形相似于「推推脂」。并且,「推脂」一词早已为美容业者等普遍使用,维娜斯公司将「推推指」做为商标,将影响商业上公平竞争之情形。
 判决指出,「推推指」商标为单纯由中文「推」、「推」、「指」三个字所组成,而中文「推推指」并非固有之词汇,无法于字典上查得其既有之字义,且因中文为表意文字,倘中文字之组合非固有词汇,因每一个中文字均有其含意或相同文字有不同含意,则将字与字相互结合时,即因主观理解之不同,而产生不同之意义。以「推脂」两个字而言,确实会有「推移脂肪」之意思;而「推指」两个字则可解释为「推动指头」或「推动手指」,其意思与「推脂」并不相同;又「推推指」可解释为「推荐」、「推动手指」或可将「推推」解读为「推」字之迭词,则有用手指试推之意思或加强推动手指之意思,无论如何,均与「推指」不同,更与「推脂」有别。
 判决指出,玛丽莲公司所提出之证据中,多使用「推脂」而非「推指」或「推推指」,不足以证明「推推指」三个字早已为美容业者等普遍使用,更不能证明「推推指」商标即是表示塑身衣商品之质量、功用或其他说明。此外,相关业者如将「推推指」三个字用在描述商品,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有触犯商标法而侵权之疑虑,因此认定「推推指」商标将不影响商业上公平竞争之情形,驳回玛丽莲公司之诉。(2017.02)

资料来源:
苹果日报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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