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支付宝」 欧付宝公司败诉

S170316Y2・S170315Y2 2017年4月号
 阿里巴巴集团认为欧付宝电子支付公司的「ALL PAY ALL 付宝及图」商标与该集团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等商标近似,向智慧财产局申请评定,但评定不成立。阿里巴巴集团不服,提起诉愿,获经济部认定二造商标构成近似且引据商标已达高度著名之程度,而撤销原处分。欧付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智慧财产法院审理仍认定二造商标近似且引据商标是著名商标,而驳回该诉讼。
 判决书指出,「ALL PAY ALL 付宝及图」商标由英文「ALL PAY」与「ALL 付宝及图」上下排列所组合成,予人寓目印象「ALL PAY」与「ALL 付宝」应各为主要部分,其与引据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商标构成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此外,「付宝」二字并非固有中文词汇,并不等于付款之意,使用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及网络购物搜索引擎等事业,自具有先天识别性。欧付宝公司主观认定「付宝」即付款之意,使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识别性弱之通用名称,并不可采。
 判决书亦指出,两家公司的商标所使用之商品及服务同一或类似,且具有高度关联性,加上引据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商标为著名商标,系争商标「ALL PAY ALL 付宝及图」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疑虑。因此,智慧财产法院认定经济部之诉愿决定并无不法,判决欧付宝公司败诉。(2017.03)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70316/A3
苹果日报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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