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

S170605Y4 2017年7月号
 为完善保护公司营业秘密,健全整体智慧财产发展,智慧局研拟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并于2017年5月5日召开公听会,针对「域外加重罪是否改采告诉乃论」、「增订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得作为诉讼主体 」、「增订侦查阶段可以核发秘密保持命令」等三大议题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发言踊跃,讨论及决议重点如下:
 一、域外加重罪是否改采告诉乃论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考虑执行面及政经环境下,不宜修正,且为鼓励窝里反,现行无论是证人保护法抑或刑事诉讼法之认罪协商,已可以达到以利犯罪侦查、审判之目的;另台湾企业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源不足,仍需仰赖检调单位之协助,因此,会议结论维持现行规定不变,即仍采非告诉乃论。
 二、增订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得为诉讼主体
为促进国际贸易及鼓励跨国公司来台投资之意愿,参照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增订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得为诉讼主体,以保护其权益,各界均表认同,故会议决议确定增订「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得为诉讼主体」之规定。
 三、增订侦查阶段可以核发秘密保持命令
由于秘密保持命令,现行只有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针对法院审理阶段有适用,并不适用于检察官侦查阶段,因此,与会各界认为预防企业营业秘密于侦查阶段二次泄漏,认同增订检察官侦查阶段可核发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并建议智慧局参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立法例俢正。会议决议确定增订侦查阶段有秘密保持命令之适用,至于应增订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或营业秘密法中,以及该由法官或检察官核发,智慧局将再与司法院及法务部会商讨论。
 另与会人员现场所提「营业秘密裁判书中之营业秘密不公开」、「恶意挖角视为不正竞争之一种态样」、「刑法工商秘密罪与营业秘密法之营业秘密罪区别」等议题,因牵涉其他权责单位,智慧局将参考与会人员所提珍贵意见,转知并与相关部会续行协商处理。(2017.06)

资料来源:
知识产权中文电子报第132期
智慧局布告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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