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商标战 「KAISER'S」商标一审胜诉

S170930Y2 2017年11月号
 美商华氏食品工厂认为甘百世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贩卖的「KAISER'S」巧克力,涉嫌侵害其「HERSHEY'S」商标及水滴商标之商标权,因而提告。智慧财产法院认定「KAISER'S」、「KAISER」与「HERSHEY'S」商标未构成近似,判决美商华氏食品工厂败诉,仍可上诉。
 美商华氏食品工厂主张,若于Google搜索引擎上以「水滴巧克力」作为关键词搜寻图片,第一页7成图片都会出现他们的「KISSES」水滴状巧克力产品,足证明该公司之水滴商标识别性强。此外,甘百世食品公司将水滴状巧克力图样印在产品包装上作为商品表征,产品上之「KAISER'S」商标将前缀「K」写成近似「H」字样,字尾也刻意加入「'S」,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而提告甘百世食品公司侵权。
 甘百世食品公司则主张,早于1977年就已申请「KAISER'S」、「KAISER」商标注册,又前缀「K」印刷清楚可辨别与「H」不同,两商标外文读音、字母排列与「HERSHEY'S」商标不同,且「'S」也并非消费者识别商标的主要依据。而水滴状巧克力是一般常见的商品型态,且美商华氏食品工厂在美国与台湾皆未取得立体商标权,所以不能以此认定甘百世食品公司侵权。
 智财法院审理后认为,「'S」的意思为「的(产品)」,是英文常用的表达方式,不具识别性,「KAISER'S」、「KAISER」与「HERSHEY'S」商标的组合字母、读音、概念都不同,商标的颜色也有异,因此未构成近似。并且,甘百世食品公司之产品已有数十年营销之事实,消费者对「KAISER'S」、「KAISER」商标有一定之熟悉程度,两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HERSHEY'S」,消费者应不致混淆误认。因此,驳回美商华氏食品工厂之诉。(2017.09)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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