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三读 轻罪可上诉至三审

S171108Y9 2017年12月号
 立法院院会于2017年11月7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二审定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轻罪,若经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诉。
 依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轻罪,以及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赃物罪等特定类型案件,经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三审法院。
 修正后三读条文明定,以上各类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但第一审法院所为无罪、免诉、不受理或管辖错误之判决,经第二审法院撤销并谕知有罪之判决者,得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84条之1及第376条修正条文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所规定之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但第一审法院所为无罪、免诉、不受理或管辖错误之判决,经第二审法院撤销并谕知有罪之判决者,被告或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提起上诉: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赃物罪。
依前项但书规定上诉,经第三审法院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2017.1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71108/B4
联合报2017110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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