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判決「推推指」商標具有識別性

C170219Y2 2017年3月號
 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認為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的「推推指」商標為描述性商標,非暗示性商標,並不具有識別性,智慧局應撤銷其商標,因而申請評定,經智慧局審查後作成「評定不成立」之處分。瑪麗蓮公司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因此,再以相同理由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瑪麗蓮公司主張維娜斯公司「推推指」商標的諧音、字形相似於「推推脂」。並且,「推脂」一詞早已為美容業者等普遍使用,維娜斯公司將「推推指」做為商標,將影響商業上公平競爭之情形。
 判決指出,「推推指」商標為單純由中文「推」、「推」、「指」三個字所組成,而中文「推推指」並非固有之詞彙,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既有之字義,且因中文為表意文字,倘中文字之組合非固有詞彙,因每一個中文字均有其含意或相同文字有不同含意,則將字與字相互結合時,即因主觀理解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意義。以「推脂」兩個字而言,確實會有「推移脂肪」之意思;而「推指」兩個字則可解釋為「推動指頭」或「推動手指」,其意思與「推脂」並不相同;又「推推指」可解釋為「推薦」、「推動手指」或可將「推推」解讀為「推」字之疊詞,則有用手指試推之意思或加強推動手指之意思,無論如何,均與「推指」不同,更與「推脂」有別。
 判決指出,瑪麗蓮公司所提出之證據中,多使用「推脂」而非「推指」或「推推指」,不足以證明「推推指」三個字早已為美容業者等普遍使用,更不能證明「推推指」商標即是表示塑身衣商品之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此外,相關業者如將「推推指」三個字用在描述商品,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並不會有觸犯商標法而侵權之疑慮,因此認定「推推指」商標將不影響商業上公平競爭之情形,駁回瑪麗蓮公司之訴。(2017.02)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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