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支付宝」 歐付寶公司敗訴

C170316Y2・C170315Y2 2017年4月號
 阿里巴巴集團認為歐付寶電子支付公司的「ALL PAY ALL 付寶及圖」商標與該集團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等商標近似,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但評定不成立。阿里巴巴集團不服,提起訴願,獲經濟部認定二造商標構成近似且引據商標已達高度著名之程度,而撤銷原處分。歐付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仍認定二造商標近似且引據商標是著名商標,而駁回該訴訟。
 判決書指出,「ALL PAY ALL 付寶及圖」商標由英文「ALL PAY」與「ALL 付寶及圖」上下排列所組合成,予人寓目印象「ALL PAY」與「ALL 付寶」應各為主要部分,其與引據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商標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此外,「付寶」二字並非固有中文詞彙,並不等於付款之意,使用在電子商務平台、網路購物及網路購物搜索引擎等事業,自具有先天識別性。歐付寶公司主觀認定「付寶」即付款之意,使用於第三方支付平台為識別性弱之通用名稱,並不可採。
 判決書亦指出,兩家公司的商標所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同一或類似,且具有高度關聯性,加上引據之「支付宝Alipay.com & Device」、「ALI PAY」商標為著名商標,系爭商標「ALL PAY ALL 付寶及圖」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疑慮。因此,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經濟部之訴願決定並無不法,判決歐付寶公司敗訴。(2017.03)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70316/A3
蘋果日報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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