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三大工業用紙業者聯合行為案 敗訴定讞

C170701Y4・C170630Y4 2017年7月號
 國內三大工業用紙業者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聯合操縱二級紙板市場價格,足以影響國內工業用紙供需之市場功能,核屬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經公平會於2010年5月5日處分正隆500萬元罰鍰、榮成300萬元罰鍰、永豐餘200萬元罰鍰,共新臺幣1,000萬元之罰鍰。該三家業者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2017年5月25日判決認定該三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定讞。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之判斷依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認證聯合行為可採「間接證據」來認定,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理論,作為聯合行為合意存在之佐證,此與公平會近年來針對聯合行為之執法方向一致,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2017.06)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70701/A4
公平會新聞稿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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