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召開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C170605Y4 2017年7月號
 為完善保護公司營業秘密,健全整體智慧財產發展,智慧局研擬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並於2017年5月5日召開公聽會,針對「域外加重罪是否改採告訴乃論」、「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作為訴訟主體 」、「增訂偵查階段可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三大議題進行討論,與會人員發言踴躍,討論及決議重點如下:
 一、域外加重罪是否改採告訴乃論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考量執行面及政經環境下,不宜修正,且為鼓勵窩裡反,現行無論是證人保護法抑或刑事訴訟法之認罪協商,已可以達到以利犯罪偵查、審判之目的;另台灣企業主要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資源不足,仍需仰賴檢調單位之協助,因此,會議結論維持現行規定不變,即仍採非告訴乃論。
 二、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
為促進國際貿易及鼓勵跨國公司來台投資之意願,參照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各界均表認同,故會議決議確定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之規定。
 三、增訂偵查階段可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由於秘密保持命令,現行只有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針對法院審理階段有適用,並不適用於檢察官偵查階段,因此,與會各界認為預防企業營業秘密於偵查階段二次洩漏,認同增訂檢察官偵查階段可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並建議智慧局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立法例俢正。會議決議確定增訂偵查階段有秘密保持命令之適用,至於應增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營業秘密法中,以及該由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智慧局將再與司法院及法務部會商討論。
 另與會人員現場所提「營業秘密裁判書中之營業秘密不公開」、「惡意挖角視為不正競爭之一種態樣」、「刑法工商秘密罪與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罪區別」等議題,因牽涉其他權責單位,智慧局將參考與會人員所提珍貴意見,轉知並與相關部會續行協商處理。(2017.06)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權中文電子報第132期
智慧局佈告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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