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仔」商標被控侵權 鼎泰豐二審仍勝訴

C170714Y3 2017年8月號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控告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該公司設計的包仔、籠仔及青蛙之平面商標權,違反著作權法,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鼎泰豐及其負責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仍判鼎泰豐無罪,本案尚可上訴。
 寶來主張,該公司2008年11月25日與鼎泰豐簽立「鼎泰豐商品開發互惠合作契約」,由該公司為鼎泰豐設計生產包仔、籠仔等紀念商品;2009年間因鼎泰豐請求,而同意將包仔、籠仔之「立體商標」讓與鼎泰豐註冊,但未同意「平面商標」註冊;2015年8月,鼎泰豐片面告知終止雙方合作關係,且委託其他廠商生產青蛙、包仔及籠仔等相關商品,剽竊該公司商標圖案並重製改作。
 鼎泰豐主張,因寶來供貨嚴重缺貨,才另尋其他廠商代為製作,雙方2015年8月合作契約終止,寶來於2015年10月即提告,但雙方合作期間,寶來已知道鼎泰豐有自行開發包仔、籠仔、青蛙圖案等商品生產販售,當時寶來並未表示任何意見。
 智財法院依據雙方電子信件往來,認定雙方合作期間內,寶來文創有缺貨情形,且鼎泰豐於2009年9月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包仔、籠仔之立體與平面商標時,寶來並未明確告知鼎泰豐必須排除平面商標之適用,另鼎泰豐與寶來合作販售之紀念品佔鼎泰豐營業比例額甚微,鼎泰豐無故意侵害寶來著作權之動機,因此判鼎泰豐及其負責人無罪。(2017.07)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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