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 輕罪可上訴至三審

C171108Y9 2017年12月號
 立法院院會於2017年11月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二審定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若經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經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三審法院。
 修正後三讀條文明定,以上各類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及第376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017.1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71108/B4
聯合報2017110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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