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代表我的心」作词人 争著作权败诉定谳

S121201Y3 2013年1月号
「月亮代表我的心」等知名歌曲的作词者孙仪,与丽歌唱片爆发著作权之争,想要回127首歌的歌词著作权。智财法院二审法官认定丽歌唱片早年聘请孙仪作词且已出资买断他写的歌词,判他败诉,最高法院维持智财法院二审见解,判决孙仪败诉确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1,台上,1956-20121129】
孙仪2010年向智财法院提出「确认著作权不存在」诉讼,主张「月亮代表我的心」等127首歌曲的歌词著作权属于他,而非丽歌唱片。
孙仪表示,台北地检署2009年间调查丽歌唱片控告一家港商违反著作权案,传讯他出庭作证,他才发现丽歌未经同意,将他作词的127首歌词,在1980年间向主管机关注册,非法取得著作权。他否认签过转让书,打官司想争回歌词的著作权。
丽歌负责人称,当年公司旗下有20几个歌星,需要很多词,然后还要作曲,词曲配合好后,会给创作者报酬及转让书来「买断」;转让书就是收据,公司凭转让书去办理著作权注册登记。孙仪从公司取得报酬并签具转让书,公司自然取得著作权。
智财法院一审认为丽歌无法证明这些歌词由其出资聘请孙仪完成取得著作权,判孙仪胜诉。二审传讯当年丽歌负责人及会计后,逆转改判孙仪败诉,两造都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认为,孙仪多年来都没为作词费用与丽歌争执,丽歌负责人的证词可采;孙仪虽不舍自己的创作,但不能因为事后市场发展等原因,破坏法律的安定性,改判孙仪败诉。(2012.12)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21201/A20
中国时报20121201/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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