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公平法修正草案 查独占垄断 公平会将有搜索扣押权

S121207Y4・S121206Y4 2013年1月号
行政院会12月6日通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对于业者私下联合哄抬物价等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公平会得向法院声请搜索、扣押,以便及时取得违法事证。草案同时依不同违法行为类型,订定不同罚锾额度,对影响整体社会民生经济的限制竞争行为,罚锾额度较现行规定加倍,裁处权时效也由3年延长为5年。
公平会主委吴秀明表示,立委另有公平法修正草案,增订公平会有搜索权部分,将有助及时取得事证。吴主委表示,若立院通过此条修法,行政院版草案将会作修正。
行政院长指出,搜索、扣押影响甚大,修法通过后,公平会应审慎进行,法务部与法规会应作进一步研讨。
此外,草案也修正结合申报门槛制度,删除易生争议的市场占有率门槛,改以销售金额做为结合单一申报门槛,关系企业销售金额也必须并入销售总额计算。
公平会吴主委表示,这是公平法20年来最大幅度的修正,此次修法参考美国、欧盟很多反托拉斯作法,与国际接轨。
此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 修正事业之定义,并配合组织改造,修正主管机关名称,删除有关地方主管机关之规定。(修正条文第2条及第6条)
二、 修正独占事业之认定标准。(修正条文第8条)
三、 修正结合申报门槛制度、明定关系企业并同计算,加长主管机关就结合申报案件得延长审理之期间,并增订无须申报结合之类型。(修正条文第11条及第12条)
四、 修正联合行为例外许可制度。(修正条文第15条至第17条)
五、 明文禁止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并修正规范内容;修正有限制竞争之虞之行为类型、增订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修正条文第19条、第20条及第23条)
六、 修正不实广告行为规范,增订「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亦不得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修正仿冒行为规范。(修正条文第21条及第22条)
七、 针对限制竞争案件增订搜索及扣押权。(修正条文第28条)
八、 规范多层次传销之管理与监督。(修正条文第30条至第35条)
九、 罚则内容类型化,分别依其对市场交易秩序之影响程度,订定不同之罚锾额度及处置措施。(修正条文第47条、第48条、第50条及第51条)
十、 增订限制竞争行为裁处权时效规定。(修正条文第49条)(2012.12)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21207/A1
经济日报20121207/A4
工商时报20121207/A5
行政院新闻稿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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