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专利联盟案 公平会有条件通过

S130125Y1・S130125Y4 2013年2月号
乐金电子(LG Electronics, Inc.)、先锋(Pioneer Corporation)、飞利浦(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索尼(Sony Corporation)等4家公司,预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权方式组成专利联盟,向公平会提出申请。公平会1月24日决议,以附加负担方式通过此案,不禁止其结合,未来要生产DVD读取装置的业者,只需向该联盟申请,即可取得大部分专利,不用逐一向各家专利所有者谈授权。
 公平会表示,4家参与结合事业(即申报人)本身都拥有制造DVD产品所需专利技术,也实际从事DVD产品的生产。依据专利联盟相关契约显示,该联盟将只包含经独立专利专家定期审核的必要性、互补性专利及有效专利,且非属封闭性专利联盟,对所有必要专利持有人开放;另所有参与本联盟的授权人须以合理无差别待遇的条件对要求单独授权的被授权人个别进行授权;并订有相关条款禁止授权人揭露机密信息,避免联盟成员共谋的可能性,也有避免授权人取得被授权人在出货前申请批次授权时所提交信息的条款。
 另外,该联盟回馈授权的范围仅限必要专利,且允许回馈授权的授权人能独自授权其专利,避免因回馈授权而降低被授权人的研发诱因。专利联盟相关契约中亦无任何条款阻止授权人使用竞争技术、开发竞争性标准或产品。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若禁止本结合,我国DVD产品制造商将必须逐一向各专利持有人进行授权协商,造成的交易成本及加总的权利金,预期会比经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权为高,因此透过专利联盟可使国内制造厂商容易取得必要专利的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并可避免侵权及诉讼风险。
公平会指出,专利联盟也增加了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人必要专利的机会,应可增进下游市场竞争,而且不使授权人取得或交换敏感信息,不会对上下游垂直竞争形成不利影响。
 另外,为了避免4家公司有利用专利联盟进行限制竞争行为,公平会也决议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不禁止结合,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所附加之负担如下:
一、申报人不得针对DVD产品有价格或产量之限制协议、交换重要交易信息等联合行为。
二、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技术使用范围、交易对象及产品价格。
三、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争执经授权之专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于授权期间或期满后研发、制造、使用、销售竞争商品或采用竞争技术。
五、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绝提供被授权人有关授权专利之内容、范围或专利有效期限等。(2013.0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30125/A22
工商时报20130125/A21
公平会新闻稿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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