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法定刑及罚金大幅提高

S130112Y4・S130111Y4 2013年2月号

 立法院于1月11日通过营业秘密法修正案,对于以窃取、擅自重制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泄漏营业秘密之行为,增订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之罚金,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时,并得于其所得利益之3倍范围内酌量加重;另外有鉴于近来外国大幅挖角台湾科技人才,并藉此机会窃取产业营业秘密,因此针对窃取营业秘密并意图于台湾境外使用之人,更加重处罚,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之罚金,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时,并得于其所得利益之2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营业秘密法三读通过条文:
第13条之1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它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者。
三、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业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3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第13条之2
 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前条第1项各款之罪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第13条之3
 第13条之1之罪,须告诉乃论。
 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其它共犯。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营业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3条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13条之1、第13条之2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2013.0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30112/A10
经济日报20130112/A4
智能局布告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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