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革 大法官全面法庭化 不再闭门会

S130108Y9・S130107Y9 2013年2月号

「大法官会议」将成为历史名词。司法院院会通过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大法官的组织将全面法庭化,分为宪法法庭及统一解释法庭,未来大法官决议前,须开庭行言词辩论并作成裁判书,不再以闭门会议方式进行。
 此次修法的另一重大改革是,过去民众声请释宪必须等裁判确定,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后,才能向大法官会议提出声请,因诉讼程序冗长,缓不济急,未来民众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声请释宪,对民众权益保障更为周延。
 司法院新闻稿表示,有鉴于大法官审理制度不够透明,2012年邀请4位卸任大法官及多位宪法学者组成研修会,大幅修改大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让大法官审理案件全面改为一般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此次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修正,以「解释制度司法化」、「审理程序透明化、精致化」、「权利救济实益化」、「案件审理高效化」为取向,其重点如下:
(一)解释制度司法化
1.为符合司法化取向,就审理案件之组织予以法庭化,区分行使职权之法庭为宪法法庭及统一解释法庭,不再以会议方式行之。
2.增订言词辩论之一般程序,并明定特定案件应行言词辩论。
3.就案件之决定程序规定其评议及评决事项,以使符合一般法庭之评议程序。
4.明定裁判书格式及其应记载事项。
(二)审理程序透明化、精致化
1.修正草案将由现行法之35条条文,扩增至109条,分九章明确区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项及各种程序之特别规定,以期透过规范密度之强化,而达释宪功能之提升。
2.为符合司法化取向,除审理组织法庭化外,并力求程序之透明化,参考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增订审理案件时程之公布,使各界有机会主动表示意见,以助于消弭歧见,而达司法资源有效运用。
3.此外亦规定言词辩论笔录、评议簿之阅览,言词辩论程序得以视讯直播等事项。
4.现行制度关于不受理决议虽亦附具理由,惟如有不同意见则未随同公布,修正草案则规定,如大法官对于不受理裁定提有意见书者,亦与不受理裁定一并公布,此亦为强化程序透明之ㄧ环。
5.合理修正机关声请之要件,明定须国家最高机关或独立机关始得声请,以落实行政程序之最后性,使国家机关能充分发挥其权能。
6.将现行法所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声请之人数,降低为四分之一连署即可声请,以使能充分反映其所代表之民意。
7.整合现行实务及相关法制,增订法院声请程序、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审判程序及地方制度争议解决之程序;并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订不同审判权终审法院声请统一解释程序。
(三)权利救济实益化
1.增订人民得不待用尽审级救济程序,而得于法院审理程序中即可提出违宪审查声请。
2.明定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之救济程序,以及法院裁判案件时之适用情形。
3.对于定期失效之宣告,授权法院裁判于适用上,能审酌人权保障及公益之维护,而得裁定停止案件之审理程序,以力求充分保障人权。
4.就实务上业已作成之暂时处分及消极审判权冲突裁决之规范,予以整合明定,以强化权利救济之实益。
(四)案件审理高效化
1.为解决现行法规定合宪违宪解释均须达2/3门槛,常致案件评决不易之困境,修正草案规定违宪判决应达2/3以上门槛,未达者即应为不违宪之判决,以使案件一旦付诸评决,即能获得明确结论。
2.裁判采主笔大法官显名制,明定判决主文应经参与审理之大法官充分合议并依法评决后,由大法官一人依合议结果主笔撰写判决书,并予显名,使裁判理由无须再经冗长之文字讨论,以期有助于提升审理案件之效率。
3.增订审理案件之期限规定,原则上案件之审理应于期限内先决定是否受理,俾外界知悉并有机会提供意见,此后并限期作成裁判,以促案件能于合理期限内审结。(2013.01)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30108/A1
自由时报20130108/B3
司法院新闻稿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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