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机照片上传脸书 妨害秘密罪 工程师判刑6个月赔偿250万

S130326Y4 2013年4月号

 台湾三星公司2012年委托耕兴股份有限公司(Sporton International Inc.)新竹实验室,测试当时还未上市的GalaxyS III原型机,洪姓工程师将手机拍照上传脸书,三星震怒,耕兴公司因此对洪提告,民事判赔250万,刑事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2,审智易,2-20130325/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1,劳诉,24-20121112)
 判决指出,耕兴公司新竹实验室前洪姓工程师,2012年4月负责测试三星公司当时尚未发表的GalaxyS III手机,他用手机拍下四张照片上传脸书,内容提到「今天在台湾实验室看的」、「好象快要上市了」,引发网友讨论。台湾三星公司发现未上市手机照片外泄,查出是从耕兴公司新竹实验室流出,要求调查,洪原本否认,公司拿出脸书帐号等证据,洪才承认因为好奇将照片放上网络,非刻意侵权。
 耕兴公司指出,这件事引起三星公司极大震撼,下令3个月不给订单,该件委托测试的报酬美金3万1千多元不得收取,对公司商誉造成损害。公司在员工到职时,有要求签署保密切结书,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及客户的相关资料都须保密,违反者罚违约金5百万,因此对洪求偿5百万。
 法官认为,洪姓工程师擅自拍摄测试手机并上传facebook的行为,侵害台湾三星公司之营业秘密,并违反与耕兴公司所签署之保密切结书。而洪姓工程师所上传网络的照片,只揭露手机外型及内页连结的接口,并未揭露手机功能,对市场预期心理及销售率影响不大,但对耕兴公司的商誉等造成不少损害,另考量洪姓工程师需扶养一名子女,酌减违约金以250万较适当。刑事部分,新竹地院判定,洪姓工程师利用计算机设备犯泄漏业务知悉及持有之工商秘密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17条、第318条之2、第41条第1项前段,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03)

附注:本案论罪科刑所适用法条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刑法第317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318条之2:
利用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30326/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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