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云」商标诉讼案 智能局败诉

S130411Y2 2013年5月号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单一文字之「云(stylized)」商标,向智财局申请注册遭拒,其不服提起诉愿,经济部亦决定驳回,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智财法院判决,智能局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1,行商诉,178-20130327)
 法院判决指出,「云」字商标并非单纯未经设计之文字,而是一个经过特殊设计的文字设计图,其因图形化之设计,易予消费者品牌图案之印象,易将其视为商标,而不会误认为其属描述商品或服务之品质、特性等的说明性文字。中文「云」有其特定意涵,当动词使用时,意指「说」;当助动词用时,用来表示「如是」或意指「等等」代表所省略的部份。这些意涵与此商标所指定使用之各种商品及服务并无任何关联性,非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其品质、功用或其它特性之说明,并未传达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属具识别性之任意性标识。
 此外,「云」于古字有「云」之义或为「云」之简体字,单一的中文字「云」,依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是指天上的云。在未与任何网络科技相关文字结合使用时,单一的中文字「云」无法意指「云端科技」之意。智能局以该商标不具识别性,作成「不得注册,应予核驳」的行政处分,于法不合。
 智财法院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撤销,并要求智能局对阿里巴巴在2011年7月15日所提出「云(stylized)」商标注册申请案,应依该院判决的法律见解另为处分。(2013.04)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30411/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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