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法修正条文内容简介 2013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正草案 2013年6月13日开始施行

S130603Y1・S130531Y1 2013年6月号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份条文」修正案,恢复「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一案两请」制度改采「权利接续制」,详细修正内容如下:

一. 关于发明专利、新型专利之「一案两请」制度(修正草案第32、41条):

(1)建立一案两请之「权利接续制」(选择发明专利权时,从前之新型专利权不会自始无效,但一案两请于申请时有分别声明之必要。)

(修正草案第32条):
 2013/01/01起施行之现行法将「一案两请」制度(即同一人就相同之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合法化并明文化,惟由于现行法就「一案两请」制度系采行「权利不接续制」,即明定申请人于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接获智能局通知后,选择发明专利者,其新型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制度运作之下,对专利申请人极为不利,因其若选发明,则新型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使得原先所受之保护落空;若选新型,则受保护期间缩短10年,如于新型保护期间受侵害,纵使该发明即将获准专利,申请人只好牺牲发明专利较长之保护期间。且若申请人已先持获准公告之新型专利权授权或让与他人,或甚至于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则待日后其选择发明专利而导致新型专利自始不存在时,是否须返还其取得之权利金或价金?或是否需返还因控告他人专利侵害而获得之赔偿金?实务上争论不已,因此,该条规定于现行法公布施行前即备受专利界非议。
 本次修法明定改采「权利接续制」,即明定申请人于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接获智能局通知后,选择发明专利者,其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消灭,以杜绝争议。惟一案两请之申请人负有在申请时分别声明之义务,若未分别声明,包括二案皆未声明及其中一案未声明者,将不予发明专利。

(2)适用一案两请时,溯及之求偿方式须于行使新型专利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行使发明专利权之公开补偿金请求权中择一为之。

(修正草案第41条):
 由于「一案两请」制度于修法后改采「权利接续制」,对于发明专利公告前之他人之实施行为,如果可以同时主张补偿金与新型专利权之损害赔偿,将造成专利申请人之不当得利,故修正条文明定要求权利人应于补偿金和新型专利权损害赔偿间择一行使。

二. 修正「损害赔偿计算」规定(修正草案第97条):

(1)明定「合理权利金」仅作为损害赔偿之基础技术标准,使未来损害赔偿数额可能高于实际授权关系下之权利金数额损害赔偿:
 现行法就「合理权利金」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系规定以「相当于授权实施该发明专利所得收取之权利金数额为所受损害」。但此规定恐使侵害行为人无意愿先行取得授权。盖相较于一般授权关系之被授权人,侵害人无须负担授权关系中之额外成本(例如查帐义务),即便未取得授权,日后被查获侵害时,至多也只是赔偿相同于事前取得授权之权利金数额而已,而侵权诉讼中之专利权人反倒尚须负担额外成本(例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之不公平的结果。本次修法乃明定参照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2项后段之立法例,明定损害赔偿之合理权利金数额未必等同于实际授权关系下之权利金数额,以合理权利金法所计算之损害赔偿数额,日后可能高于授权关系下之权利金数额, 以惩治不法。

(2)恢复「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之制度原已存在于2013/01/01前之台湾专利法中,惟前次修法时,认为其系英美法之制度,与台湾法制采损害之填补不同,故现行专利法删除该制度。然其实在台湾的其它智能财产权法中,例如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均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之规定。且旧法采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时期,法院对于故意之认定以及对侵害情节之审酌,均已透过个案建立判断标准,尚未见有法院滥用而课以被告过钜的赔偿数额之情形。鉴于智能财产权乃无体财产权特性,损害赔偿计算本有其困难,再度恢复「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三. 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修正草案第116条):
 由于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未对是否合于专利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即赋予专利权,为防止权利人滥发警告函,本次修法明定专利权人主张其新型专利权时必须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以先行警告,非经提示技术报告予以警告不得行使其权利。但是,提示技术报告予以警告仍非新型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权利之前提要件。(2013.06)

资料来源:
智能局布告20130603
中央广播电台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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