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岗」商标争讼 松岗科技败诉

S130530Y2 2013年6月号

 松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nalis Corporation)控告松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ung Gang Asset Management Corp.Limited)及其子公司松岗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德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关系企业松岗计算机图书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及侵害商标权,并求偿336万,智财法院判决败诉。【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1,民商诉,42-20130510】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公司名称的目的在于识别交易主体,与其它企业相区别,并确保法律行为及权利义务归属的同一性,而商标主要功能则是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公司名称与商标两者意义、功能并不相同,本不相互限制。
 松岗科技已在2002年2月,将计算机图书出版与商业软件经销业务,卖给松岗资产的前身文魁公司,并授权文魁使用附有「松岗」字样的商标于计算机图书出版与商业软件经销业务。因此,松岗资产使用附有「松岗」的商标,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或者松岗科技的「松岗」商标效力不及的商品或服务时,不构成对松岗科技商标的侵害,此为不争之事实。松岗资产使用「松岗」商标之「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害,使用「松岗」为公司名称特取部分之「公司命名」行为,更不宜「视为」侵害松岗科技之商标权。
 判决书指出,松岗科技同时主张松岗资产等公司涉及违反公平法第20条第1项第2款,此一部分法官认为,松岗科技出售并授权文魁公司使用附有「松岗」商标于计算机图书出版与商业软件经销业务,自己则以「松岗」商标经营计算机游戏业务,松岗科技显然已自行将「计算机图书出版与商业软件经销业务」、「计算机游戏」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竞争市场,由两造各自经营,因此难以认定松岗资产与松岗科技是在同一市场竞争,而有不公平竞争的情事。
 松岗科技未能证明「松岗」为消费者所普遍认知的公司名称或著名商标,也未能证明松岗资产等公司使用「松岗」为公司名称,与消费者误认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松岗科技主张松岗资产等涉及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松岗资产等不得再使用有「松岗」图样的商标且予赔偿,并无理由,判决驳回松岗科技的诉讼请求。(2013.05)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30530/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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