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130503Y9・S130502Y9 2013年6月号

 行政院会5月2日通过司法院所拟之「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第4条、第19条、第23条修正草案,已于2013年5月21日送交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表示,由于智能财产案件之审理有其专业性,因此,对智能财产诉讼设有若干特殊程序规定,例如:智能财产民事事件由智能财产法院优先管辖、设置技术审查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引进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等等,以资因应。智能财产新制推行迄今,各界针对技术审查官之职务范围是否包括保全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智能财产民事事件第一审裁判之上诉或抗告法院、违反秘密保持命令刑事案件之第二审管辖法院等问题,提出许多建言。因此,自2010年9月起召开多次智能财产案件审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凝聚各界共识,研议修法。
 营业秘密法为智能财产权法制之一环,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明定智能财产法院管辖之民事诉讼事件,包括营业秘密法所保护智能财产权益所生之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事件。为加强对营业秘密之保护,进而提升我国产业之国际竞争力,立法院已于2013年1月11日三读通过,增订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至第13条之4之刑事责任,并于同年月30日经总统公布施行,则违反营业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应属智能财产刑事案件。
 司法院所拟具之「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第4条、第19条、第23条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技术审查官得于保全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提供协助。(修正条文第4条)
二、删除智能财产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事件之法院组成;并定明对于智能财产民事事件之第一审裁判不服而上诉或抗告者,向管辖之智能财产法院为之。(修正条文第19条)
三、增订违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违反营业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为智能财产刑事案件。(修正条文第23条)(2013.05)

资料来源:
钜亨网20130503
行政院实时新闻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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