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TW-SUPA)审查作业方案修正施行

S130618Y1 2013年7月号

 智能局表示,该局于2011年9月1日、2012年5月1日分别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及日本特许厅(JPO)实施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计画。藉由PPH计画,当一专利申请案之请求项在第一申请局(Officeof First Filing;OFF)经过实体审查达到可核准,该案申请人可以藉由提供给第二申请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相关资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进而加速该案件之审查。
 然而,因目前台湾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待审期间较长,为提高专利局间审查工作互相分享的效益,并促进申请人运用台湾的审查结果于PPH签订专利局提起PPH审查,自2012年3月1日起推动「支持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审查作业方案,简称TW-SUPA方案」,经1年多的试办后,进一步简化申请文件并松绑件数限制,新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依据TW-SUPA方案,若申请人以智能局为OFF提出一发明专利申请案,之后向与智能局实施双边PPH合作计画的外国专利局提出一外国对应申请案,申请人可据以向智能局提出TW-SUPA申请,使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案加速进行审查。TW-SUPA方案将可支持申请人利用PPH获得外国专利,而智能局亦藉由首先提供检索与审查结果,而对国际间专利审查工作分享作出贡献。
 依本方案提出之专利申请案须满足以下要件:
1.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案,其系被一外国对应申请案指定作为国际优先权基础案,该外国对应申请案之申请局限于与智能局合作实施PPH计画者。
2.依本方案提出请求之时点,不得超过外国对应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
3.我国申请案已经通知即将进行实体审查,且尚未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函。
4.我国申请案于提出本方案时,若该申请案尚未公开者,必须依专利法第37条第2项规定申请提早公开。
 USPTO与JPO已与智能局合作实施PPH计画,适格之外国对应申请案是指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案(utility patentapplication)以及日本发明(特许)专利申请案。至于美国临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植物申请案(plant application)、设计申请案(design application)、再发证申请案(reissue application)、进入再审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或有秘密命令之申请案(application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以及日本新型(实用新案)申请案或设计(意匠)申请案,排除于本方案之外国对应申请案范围。(2013.06)

资料来源:
智能局布告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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