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公布修正「海关缉私条例」部分条文 情节轻微走私轻罚

S130626Y9・S130601Y9 2013年7月号

 「海关缉私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于2013年6月19日经总统公布,自2013年6月21日起生效,对走私情节轻微者可减轻或免予处罚,并授权财政部订定标准。本次修正目的主要是为达到关务案件处理一致性及裁罚规定的衡平性,落实法令松绑、简政便民的施政目标。
 依据财政部修法说明,因现行边境管制实务运作,部分裁罚案件因私运货物的价值对社会危害性低,情节轻微,但常因此被裁处重罚,为避免处罚过严,因此提案修法。
 本次海关缉私条例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罚锾下限,符合比例原则:考量部分私运货物的价值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为轻微,为避免处罚过于严苛,修正罚锾下限,以符比例原则。
二、扩大「情节轻微」减、免罚规定之适用范围:参据行政罚法第19条职权不处罚及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2规定意旨,增订情节轻微得减轻处罚的规定,并采概括授权方式,扩大适用范围,凡违反本条例而属「情节轻微」案件,均有减、免处罚规定的适用;另外,为避免重复,配合删除现行报关业情节轻微者得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落实货物边境管制:考量私货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常有不详或远在国外而无法查证的国际贸易特性,爰增订此类应裁处没入的货物或物品,不以属受处分人所有为限,作为行政罚法第21条的特别规定,以利货物边境管制目的的达成。
四、划一关务行政救济案件之处理:对于经行政救济程序确定应退还税款的案件,参照关税法第47条第2项内容,增订自受处分人缴纳该税款的翌日起至填发收入退还书或国库支票之日止,应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的规定,以维护受处分人的权益。
五、扩大复查、诉愿申请人之范围:依海关缉私条例处罚的案件,除受处分人外,其它利害关系人本于利害关系亦有申请复查、诉愿以寻求救济的必要,爰参照诉愿法第18条规定,增订利害关系人亦得提起复查及诉愿。(2013.06)

资料来源:
财政部新闻稿20130626
中央社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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