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粱酒」商标诉讼案 台湾烟酒败诉确定

S130719Y2 2013年8月号

 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Tobacco & Liquor Corporation)的「台湾高粱酒」商标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湾」两字是产地说明,「台湾高粱酒」商标并不具后天识别性,判决台湾烟酒公司败诉确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2,裁,980-20130718)
 台湾烟酒公司2009年5月11日以「台湾高粱酒」的横书排列字样商标,向智能局申请注册获准,但台南县酒类商业同业公会不服,以该商标有违商标法规定为由,对之提起异议,智能财产局审查后,在2012年4月改为撤销「台湾高粱酒」商标注册;台湾烟酒公司不服,提起诉愿未成功,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湾烟酒公司主张其长期(近60年)且大量使用「台湾高粱酒」商标,已具有后天识别性。
 台南县酒类商业同业公会认为,烟酒非独占事业,「台湾高粱酒」字样应为公众所有,不应由一家业者垄断。
 智财法院认为,台湾烟酒公司产制高粱酒之历史固有数十年,惟其用以行销之品牌名称非仅「台湾高粱酒」,尚包括玉山高粱、台湾红高粱等等,且其所使用之商标图案多样而非单一,且也并未加以大量行销「台湾高粱酒」商品,故消费者于购买时不足以认知「台湾高粱酒」的商标是来自于台湾烟酒公司。故依台湾烟酒公司所提出的证据资料仍不足以认定该商标业经长期使用,在交易上已成为表彰其商品的识别标识,而取得后天识别性,因此驳回台湾烟酒公司之诉。台湾烟酒公司改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仍败诉定谳。(2013.07)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30719/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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