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三角瓶」不具识别性 三洋药品商标争讼 败诉

S130704Y2 2013年8月号

 三洋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an Yo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Co., Ltd.),以「国安三角瓶」立体商标,向智能局申请注册,遭同业踢爆不符商标法规定,而被撤销许可。三洋药品不服,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智财法院审理认定不具识别性,判决三洋药品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2,行商诉,24-20130627】
 三洋药品从法院拍卖取得国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Kuo An Pharmaceutical Co., Ltd.)的「三角矸」2件平面商标后,以「国安三角瓶」立体商标向智能局申请注册,但另两家制药公司认为不符商标法规定而提出异议。智能局审查后,改为撤销先前准予三洋药品以「国安三角瓶」立体商标所登记的注册许可。
 三洋药品主张,于2004至2006年间,该公司已耗资近亿元在电视广告行销,消费者对「三角瓶」立体商标已相当熟悉,在广告片段中更不停放送「三角矸仔的国安感冒液,要买对喔(台语)」,企以此加深消费者对「三角瓶身」的印象,而在广告的强力放送下,商品销售量持续长红,由此可见,消费者因透过对「三角瓶」立体商标的反复接触,已使消费者得藉以正确认知其所表彰的商品来源,因而即便该商标的立体形状不具先天识别性,也应已具备后天识别性。
 智财法院认为,三洋药品是在2002年间取得国安公司注册的「三角矸」2件平面商标,此外并无概括受让国安公司的营业,故三洋药品所拍卖取得者应限于该等平面商标的使用权及排他权,不能扩张至与中文「三角矸」或图形观念相同或相近的立体三角瓶。而且,国安三角瓶的形状搭配旋盖,是单纯的包装容器形状,不具先天识别性。
 判决书指出,该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前,另两家制药公司也确实有使用三角瓶容器于感冒液商品,三角瓶无后天识别性,因此三洋药品的主张,法院无法采纳。此案仍可上诉。(2013.07)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3070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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