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头商标诉讼案定谳 普威胜诉

S130815Y2 2013年9月号

 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Blue Way Jean Co., Ltd.)与日商桃之垒股份有限公司(Peachfort Co., Ltd.)的鬼头商标诉讼案,最高行政法院驳回日商桃之垒上诉,判决定谳。(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2,裁,1148-20130815)
 判决书指出,日商伯布森公司(Bobson Co., Ltd.)于2010年2月间,以「BOBSON设计图」的鬼头商标向智能财产局申请注册获准。但是,在2006年间就以鬼头图样注册商标的普威认为2者商标图样相近,提起异议。其后,「BOBSON设计图」的鬼头商标于2011年7月间移转登记给桃之垒。智财局审查后认为2商标图样近似,且均指定使用于同一或高度类似的商品,有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于是撤销桃之垒的鬼头商标注册。桃之垒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遭驳回,桃之垒仍不服,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上诉。
 桃之垒主张,商标是他们自创的,以一面带邪恶笑容,露出尖长的牙齿,且是有着鹰勾鼻的西洋吸血鬼图形,并结合著名的「BOBSON」商标所构成,反观普威的商标是仅由鬼脸图形所构成的图形商标,且其鬼脸图形是以东方鬼兽相结合的风格为设计,二者商标相较,外文「BOBSON」一有一无,图形设计亦有不同,消费者不会有混淆误认的可能。
 智财法院认为,2个鬼头图样的设计意匠予人印象相近,虽桃之垒称该图形系由外文「BOBSON」及鬼头图案组合而成,惟其所称为外文「BOBSON」处因是与整体鬼头图呈一体设计,已失其原本文字的形状,消费者很难一见该图样即知其内隐藏有外文「BOBSON」,而仅能认知其为鬼头设计图形。桃之垒以此为由主张两者商标并不近似,是无法采用的。两者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也都是供人体穿戴的商品,且普威自1998年起就创先以「鬼洗及图」系列商标使用在其所产制的牛仔裤等商品上,并于2006、2007年间以「鬼洗重生」为题,注册并推出牛仔裤等商品。
 智财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易混淆2个鬼头商标,判决桃之垒败诉;全案经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定谳。(2013.08)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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