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德租税减免 2013年上路

S121121Y8・S121121Z8 2012年12月号

 「驻德国台北代表处与德国在台协会避免所得税及资本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议」(简称台德租税协议)自2012年11月7日生效,并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
 财政部表示,台德租税协议历经多年推动,经过多方努力及协调,双方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定程序,此为继瑞士之后,台湾第24个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议。该协议之生效,可促进台德双边投资往来、紧密两国经贸关系,提升台商竞争力,并进一步深化双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学术合作。
 台德租税协议共30条,在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则下,对于双方经贸、投资、科技交流都有税负下降的好处。财政部举例,德国的所得税率合计15.83%,低于台湾17%的营所税率,德商来台投资获利,若属无固定营业场所者,要被我国就其营业总额扣缴20%的所得税,部分税负无法返国扣抵,在台投资税负相对偏重。租税协议签署后,德商在台营业利润应纳所得税最高只按营业净额的17%课税,虽仍高于德国15.83%的税率,但已较无租税协议前下降许多,有利对德招商。
 台商赴德国投资税负也会下降。在无租税协议之前,台商在德国投资获配的股利,需在德国缴交26.38%的所得税,但在全面性租税协议之下,只需缴纳10%的股利所得税,台商在德国投资的税负成本也将大幅减轻。
 依据协议规定,其适用日期如属就源扣缴税款,例如股利、利息、权利金扣缴税款,是以协议生效日所属年度次年1月1日(即2013年1月1日)起给付的所得;属其它税款者,例如结算申报税款,则为协议生效日所属年度次年的1月1日(亦为2013年1月1日)起应课征的税额。
 财政部表示,台湾与德国间经贸往来频繁、产业合作关系紧密,2011年双边贸易额达163亿美元,目前包括鸿海、华硕、宏碁、友讯等在德国投资或设立据点者约250家企业,累计投资总额约2亿美元;德国企业在台累计投资金额约19亿美元。
 德国为欧盟第一大经济体,并为全球举足轻重之大国,台德租税协议为我国与欧洲地区国家签署第11个生效之租税协议,该协议之生效将使台湾在欧洲地区租税协议网络更趋完整,有助于台湾企业在欧洲地区营运布局,并提升其在德国之竞争力,另可透过该协议提供德商永续低税负之投资环境,可加速吸引德商在台投资及设立营运据点。(2012.11)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21121/A17
经济日报20121121/A4
财政部赋税署新闻稿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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