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审查通过

S121026Y4 2012年11月号

 行政院于2012年10月25日通过经济部所提「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陈院长表示,营业秘密为智财权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而强化智财权策略布局是经济动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项目之一,本次修正「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新台币1千万元罚金;针对意图域外使用之人,更加重处罚,法定刑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新台币5千万元罚金,可有效遏阻营业秘密侵害案件,并妥善保护我国产业的创新研发成果。
 经济部表示,「营业秘密法」于1996年1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6年未修正,随着国际商业活动日趋复杂,各国营业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调整,尤以增订侵害营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或加重其刑责为重要趋势。现行刑法第317条、第318条之1及第318条之2的规定,虽已针对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订有刑责,惟仅处罚无故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而未处罚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为,现行刑法规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过低,不足以有效保护营业秘密,故拟具「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刑事责任
侵害营业秘密之犯罪行为态样,包括以窃取等不正方法而取得、使用或泄漏;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经告知应删除、销毁,而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业秘密;恶意转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泄漏。刑事责任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金。(修正条文第13条之1)
二、域外加重处罚
对于意图域外使用而犯修正条文第13条之1第1项所列之罪,加重处罚规定。侵害营业秘密刑事责任为告诉乃论之罪。(修正条文第13条之2及第13条之3)
三、刑事罚并同处罚规定
增订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侵害营业秘密而须负担刑事责任时,除依本法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之并同处罚规定。(修正条文第13条之4)
四、增订被告具体答辩之促进诉讼义务
为促进诉讼程序进行,原告就主张营业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实已释明者,如被告否认其行为时,应就其否认为具体之答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辩或答辩非具体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原告已释明内容为真实。(修正条文第14条之1)(2012.10)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21026/A14
联合报20121026/A18
智能局20121026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