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10月起施行

S121001Y9・S120930Y9 2012年10月号

 个人数据保护法(简称个资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未来该法扩大保护所有个人资料及打破行业别限制,规定若符合公益,报导犯罪前科或人肉搜索不违法。
 法务部发布新闻稿指出,个人数据保护法于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后,该部积极办理个资法施行准备事宜,除邀集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代表召开研议修正个资法施行细则会议达41次,并同时办理相关宣导训练活动外,另积极完成「个资法施行细则」、「个资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等法规命令修订程序,于2012年10月1日与个资法同步施行。至于研议修正个资法施行细则会议期间,各界针对相关争议条文,陆续提出之关切性意见(例如个资法第6条特种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利用要件过于严苛、第41条非意图营利刑事政策涵盖范围过广、第54条规定告知义务溯及完成之1年时限不合理等),法务部为审慎因应,另提个资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并通过,2012年9月6日已函送立法院审议。
 新版个资法,大众传播业者基于新闻报导的公益目的而搜集医疗、基因、性生活等个人资料,原则上可不需告知当事人;非公务机关使用或处理个人资料,如果与公共利益有关,或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来源,且使用该资料有比保护资料更重大利益,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使用。
 民众使用网络方面,有关脸书、部落格等张贴有他人合影的照片,如果属于社交活动或家庭生活目的范围内,依个资法相关规定可排除适用,回归民法适用。此外,「人肉搜索」已成为当红追人利器。法务部指出,根据个资法,未来人肉搜索只要与公共利益有关,例如网友联手揭露民众虐待动物、破坏公物等不当行为,进而协助公务机关追查当事者身分,均属合理搜集个人资料的范围。
 新版个资法也调整民事、刑事与行政罚的责任内涵,同一事件民事损害赔偿最高总额提高至新台币2亿元,并增加团体诉讼机制。刑事责任对意图营利的违法行为,提高刑责到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并改为非告诉乃论。行政裁罚部分,则提高罚锾额度。(2012.09)

资料来源:
法务部新闻稿20121001
自由时报20120930/A1
中央社201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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