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员工跳槽 连锁超商败诉

S120917Y4 2012年10月号

 新竹县男子朱致齐、林建达前(2010)年任职某连锁超商店铺开发人员,工作2个多月先后离职,转往另一家连锁超商,原雇主控告2人违反到职时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求偿薪水20倍的违约金,朱致齐、林建达各别应给付原雇主640,000元及660,000元。法官认为,该「竞业禁止条款」加重基层员工责任及对其工作权的不当限制,依其情形显失公平,且原雇主无法具体举出违约后产生的损害,新竹地院判原雇主败诉。【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1,劳诉,10-20120817】
 原雇主指出,朱致齐、林建达于2010年9月间担任该公司店铺开发人员,因职务特殊,有机会接触营业机密,2人签署任职同意书,保证自离职日起1年内,除经原公司同意外,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技术、营业秘密及客户资源,受雇、从事、投资、指导或参与台湾及原公司营业区域(国家)的流通事业,违反者应赔偿离职当月全月薪资20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原雇主主张,2名前员工当时负责店铺开发、加盟召募等业务,公司提供各项资源,并带领他们熟悉商圈、了解市场动态及教导如何进行市场调查,2人掌握该区门市的房东资料、业绩等营业秘密。工作2个多月后先后离职,未满1年即投身与原雇主具高度竞争关系的另一连锁超商,并在同一商圈从事店铺开发工作,严重影响原雇主权益,应依约赔偿违约金。
 2名前员工主张,「竞业禁止条款」不当阻碍他们职业或经济生活发展,违反宪法保障的工作权及生存权,应属无效。他们还说,在前公司任职期间,未接触公司营业秘密,未受原雇主职业训练,离职后至另一超商工作,负责区域与在前公司处时全然不同,并无利用前公司营业秘密的可能。
 法官认为,若竞业禁止约定期间、内容为合理时,与宪法工作权保障并不抵触,该条款限制不得竞业地域广及全台,甚至海外据点,限制过于广泛,对于月薪仅3万余元的基层员工加重其竞业禁止的责任,且限制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全国各地的流通事业工作,然而,2人都不是高阶员工,不必受竞业禁止条款约束;且原雇主亦未能举证2人有利用任职期间获得的技术、营业秘密及客户资源而再受雇于另一家连锁超商。(2012.09)

资料来源:
联合新闻网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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