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 上路

S120725Y2・S120724Y2 2012年8月号

 财政部订定「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针对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权利人申请检视查扣物、申请提供侵权货物相关信息及申请调借货样等,规范相关作业程序、应备文件及其它应遵循事项,2012年7月9日起正式上路。
 财政部关政司表示,上开办法重点如下:
 一、海关依商标法第75条实施商标权保护措施之四种情形,1.商标权人检举特定进出口货物侵害其商标权;2.商标权人提示非特定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其商标权之嫌;3.其它机关通报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商标权之嫌;4.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外观显有侵害商标权之嫌。(办法第2条)
 二、商标权人检举特定进出口货物侵害其商标权,商标权人及进出口人应配合办理事项、应提出之资料,及海关应办理之作业程序等,如:商标权人检举应提供侵权事实、进出口厂商名称、货名及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等具体资料;商标权人对于空运出口货物之检举案件应于4小时内赴海关进行认定,空运进口及海运进出口则于24小时内;商标权人及进出口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侵权事证及授权证明;及证明提出后海关应办理之程序及无法依限提出证明之处理等。(办法第3条至第7条)
 三、商标权人提示、其它机关通报及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商标权之嫌时,海关应执行之保护措施原则准用上述商标权人检举之相关规定。(办法第8条至第9条)
 四、依商标法第76条规定申请检视查扣物,商标权人或进出口人申请检视查扣物应以书面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为之,并应依海关指定之时间、处所及方法为之。(办法第10条)
 五、商标权人依商标法第76条规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应检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侵权事证及声明资料仅限于侵害商标权案件调查及提起诉讼使用之切结书,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得以书面提供进出口人、收发货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疑似侵权物品之数量。(办法第11条)
 六、商标权人依商标法第77条规定向海关申请调借货样,以进出口货物于现场进行侵权认定困难等特殊原因经海关同意者为限,并应检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侵权事证及声明资料仅限于侵害商标权案件调查及提起诉讼使用之切结书。(办法第12条)(2012.07)

资料来源:
台湾新生报20120725
财政部新闻稿20120724
智能局布告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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