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粉丝」商标战落幕 龙口有限公司无罪定谳

S120707Y2 2012年8月号

 老牌生产粉丝的龙口有限公司(Lung Kou Co., Ltd.)老板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龙口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ong Kow Foods Enterprise Corporation)商标,被检方起诉,但智能财产法院法官查出两家公司在42年前,就曾因商标争议和解,且衡量龙口有限公司的粉丝包装,并无侵犯龙口食品公司商标意图,判决李芬慧无罪,全案定谳。【智能财产法院刑事判决-101,刑智上易,2-20120117】
 检方起诉书指出,龙口食品在1955年间,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龙口牌及图」商标权获准,专用期限至2015年;李芬慧经营的龙口有限公司,也先后以「银锅及图」、「龙及图」向智能财产局申请商标图样获准。
 龙口食品3年前发现龙口有限公司在贩售的「龙口食品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近似「龙口牌及图」的注册商标字样,认为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要求李芬慧停止侵害商标权,委请律师提出告诉。
 台中地方法院以犯罪证据不足,判决李芬慧无罪,龙口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指其公司早于1955年就将「龙口牌及图」商标注册,1999年就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对方身为同业没有理由不知,且在接获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有争议包装。
 智能财产法院调查认为,两家公司在1970年间就达成和解,约定双方不得再就各自商标中相同的「龙口」二字争执,且龙口有限公司的包装,并无特意将「龙口食品系列」之字体放大或加粗而使其显著,并在包装下方清楚标示「龙口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明确表示自己之名称,难认李芬慧有侵犯龙口食品公司商标的犯意为由驳回侵权告诉,本案至此画下句点。(2012.07)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20707/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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