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赔偿官司 巨擘二审再败

S120615Y1 2012年7月号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rinco Corp.)及其子公司巨擘先进股份有限公司(Princo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与荷兰商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间的光盘制造专利权侵权赔偿官司,智财法院二审合议庭日前宣判,驳回巨擘等公司上诉,巨擘等须赔偿新台币20亿元之外,并加计直到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的可观利息。巨擘科技及其董事长祁牲、巨擘先进及其董事长邱丕良等被告,必须共同负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99,民专上,74-20120614】
 智财法院合议庭指出,飞利浦为我国第29646号及第34345号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间分别为自1988年6 月16日起至2007年1 月26日、自1988年6 月11日起自2008年6 月11日止;巨擘科技与巨擘先进则是台湾著名的制造销售CD-R及CD-RW可录式光盘产品大型厂商。
 1997年6月23日,飞利浦与巨擘科技签订专利授权契约,但巨擘科技于签约后,自1997年第4季起就违约拒绝给付权利金,也不交付权利金报告,飞利浦因此在2000年3月21日终止专利授权契约。然而,巨擘科技却在契约终止后仍继续产销CD-R及CD-RW 等可录式光盘产品,飞利浦于是一状告进智财法院。2010年10月18日,智能财产法院一审判决,巨擘科技及其子公司败诉,必须赔偿飞利浦20亿元及相关利息。
 巨擘科技等败诉的主因,除无法举证飞利浦的专利不具进步性外,巨擘在其2000年及2002年到2007年报及公司网站中记载「巨擘的120mm可录式光盘提供700MB的容量,透过光盘烧录机可烧录出在一般CD-ROM上可读取的格式。」,因而可知巨擘的可录式光盘符合飞利浦橘皮书Part II (Orange Book Part II)的规格。法院于是认定,巨擘等已涉侵权行为。
 二审合议庭另指出,巨擘在两造间权利金争议案件中,主张专利授权契约违反公平法规定,所以依民法相关规定,应归无效。但如巨擘主张专利授权契约自始无效,则巨擘未经同意,就利用飞利浦的专利制造销售CD-R及CD-RW,此行为即是侵害飞利浦专利权,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判决非最终判决,巨擘科技如不服,可再上诉。(2012.06)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20706/ A21
经济日报20120615/A22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