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证明标章 7月起公诉罪

S120626Y2・S120625Y2 2012年7月号

 自今(2012)年7月1日起,仿冒证明标章属公诉罪,可能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智能局表示,消费者熟悉的CAS有机农产品标章、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温泉专用标识、节能标章、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等,都必须经过证明标章权人的检测或验证,符合一定的规范,才能够标示在商品或营业场所。如果业者未经过标章权人的同意,就将已经注册的证明标章标示在商品或营业场所,或自行制造、贩卖这些标章的卷标,将构成侵害证明标章权罪。
 侵害证明标章,处罚的行为态样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得到证明标章权人同意,为了行销目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使用与注册证明标章相同或近似于的标章,而且有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品质、性质或产地产生误认误信的可能;第二种是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规范侵权的准备、加工或辅助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如果明知道其行为有侵害证明标章权的可能,却仍贩卖附有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证明标章标识的卷标、包装容器等,或虽然还没有开始贩卖,但是为了贩卖,已经在制造、持有或陈列这些卷标或包装容器等,都是属于间接侵权。
 一般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证明标章的功能则在传达商品或服务已经符合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产地或其它特性等信息。因此,证明标章兼有消费者保护的功能,其较一般商标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质。证明标章一旦被仿冒,其所造成的损害会较一般商标为严重,因为非仅对标章权人的财产或商誉造成损害,甚至会威胁到一般社会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旧商标法对于侵害证明标章的行为,并未如侵害一般商标有刑责的规定,不但造成轻重失衡,司法实务遇到仿冒证明标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标之刑责规定处罚,亦有依刑法伪造文书规定科以罚责,而造成适用法规不ㄧ致的情形。
 智能局呼吁,新商标法上路,仿冒注册证明标章是公诉罪,一旦经提告或遭起诉,即使行为人与证明标章权人和解,亦无法撤销该告诉,切勿以身试法。(2012.06)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20626/A17
经济日报20120626/A18
智能局新闻稿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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