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香奈儿商标权 取名香奈尔 银楼当铺都罚

S120517Y2 2012年6月号

 2008年起高雄市出现香奈尔珠宝银楼公司、香奈尔精品当铺等,明显侵犯国际著名的香奈儿(CHANEL)商标权,智能财产法院日前判决,两家公司负责人李正邦及蔡嘉信应赔偿350万并登报道歉。【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0,民商上,10-20120503】
瑞士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精品为国际著名商品,在1960年就在我国以「CHANEL」、「香奈儿」及「香奈尔」等商标登记注册。
 2008年3月间,李正邦以「香奈尔」字样作为公司名称,在高雄市设立香奈尔珠宝银楼公司(已更名为阿邦师名牌精品鉴定公司);另原名为临正当铺,也由蔡嘉信在2009年4月更名为香奈尔当铺。
 2009年3月间,香奈儿公司获悉此事,一状告进法院,认为李正邦与蔡嘉信等人及其所有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及公平法。
 法院判决李姓、蔡姓等人及其所有公司或当铺不得再使用CHANEL等商标后,李姓、蔡姓等人却仍未停止不法侵犯商标权行为,香奈儿上诉智能财产法院。
 智能财产法院判决,香奈尔当铺及蔡嘉信、阿邦师公司及李正邦应各连带给付香奈儿新台币350万元(财产上损害赔偿50万元及信誉上损害赔偿300万元),并须将判决主文及内容登报道歉。(2012.05)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20517/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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