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名非专属 「红瓦厝台湾米酒」胜诉

S120514Y2 2012年6月号

 全久荣公司贩售的「红瓦厝台湾米酒」,商标内出现「台湾」,易使民众误认为台酒的商品,被台湾烟酒公司认为违反商标法,向经济部提起诉愿,商标遭到撤销。全久荣公司不服,向智能财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智财法院认为,「台湾」是地名,非台湾烟酒公司专属,判决允许该商标存在。【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164-20120430】
 台湾烟酒公司认为,「烟酒」是营业种类,「台湾」虽是地名,但在此应是属于该公司特取部分,而全久荣公司出产的「红瓦厝米酒头台湾RedH.TAIWAN MICHIU TOU」,商标中的「台湾」字样鲜明,容易使人与台湾烟酒公司产生联想,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向智能财产局提起异议,起初认定「异议不成立」,台湾烟酒再向经济部提出诉愿,经济部要求智能财产局重新审理后,判定「红瓦厝台湾米酒」违反商标法。
 全久荣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台湾」是地名,许多公司名称都以台湾为名,包括台湾银行、台湾水泥、台湾大哥大等,不应该成为台湾烟酒公司专用。
 智财法院认为,众多公司行号皆以台湾为名,若台湾二字为公司特取部分,众多企业如何区别,因此公司特取部分不应去除营业种类,按照过往媒体都使用「台湾烟酒」作为其公司名,显然这四个字才是该公司特取部分。另,「红瓦厝台湾米酒」商标中还有「红瓦厝」、「RedH.」「TAIWAN MICHIU」等中英文字样,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因此撤销原处分,全久荣公司可继续保有该商标。(2012.05)

资料来源:
中国时报20120514/A7
联合报2012051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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