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车侵权 强生判赔187万

S120504Y2 2012年6月号

 拥有「X-BIKE」商标的健身车业者晨昌健康科技公司,因不满国内知名的强生健身器材公司,在市面上贩售类似产品,向智能财产法院提告,指控强生涉侵害商标、专利权,并求偿375万余元;法官审理后认定强生公司虽未侵害「X-BIKE」商标,但确实侵害到对方的专利权,判赔187万余元。【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0,民专诉,30-20120314】
 拥有「X-BIKE」商标的晨昌健康科技公司,与拥有专利权的满吉硕实业有限公司,联合控告对手强生运动科技公司在其各营业店面与网络上,以4,980元贩售与「X-BIKE」几乎相同的产品,涉侵害商标及专利权,求偿375万余元。
 强生公司反驳,「X-bike」是健身器材业者用以形容室内健身车外观形状的用语,何况产品上除「X-bike」字样外,其上亦有强生公司之英文「Chanson」品牌商标,且强生商品如「仅供脚踩踏无法训练手部」等特色,与对方所申请的专利不同。
 商标部分,法官认定,未侵害晨昌公司的商标权;但专利部分,因强生的产品符合满吉硕申请专利范围,故判强生须给付满吉硕187万余元。(2012.05)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2050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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