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华洛世奇控侵权 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败诉

S120420Y2 2012年5月号

 列支敦斯登商施华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控告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及侵害商标权事件,智能财产法院判决施华洛婚纱摄影败诉,必须撤销、变更公司登记名称及商标。【智能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0,民商诉,44-20120411】
 智能法院判决指出,施华洛婚纱摄影涉及侵犯施华洛世奇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施华洛」或「施华洛世奇」的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并应办理变更登记为不含相同或近似于「施华洛」、「施华洛世奇」名称。
 判决并指出,施华洛婚纱摄影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SWAROVSKI」、「SWARO」作为网域名称,应办理注销「http://www.swarov.com.tw」网域名称的登记;也不得使用「施华洛」、「施华洛世奇」、「SWAROVSKI」或天鹅图字样的招牌、名片、广告、网页及其它行销对象,并需登报道歉。
 施华洛世奇公司主张,1987年起该公司就以SWAROVSKI及天鹅图样在各类商品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商标权,且由经济部列为著名商标。该公司指控施华洛婚纱摄影从2004年10月起,藉附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商誉营利,侵害该公司商标权,并违反公平法规定。
 智能法院审理后认定,施华洛婚纱摄影及其网域名称,涉及侵害施华洛世奇公司及天鹅图商标,判决施华洛婚纱摄影必须将全部涉及的侵害行为停止使用。(2012.04)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20420/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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