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集系统之移转室」专利官司 韩商周星工程败诉

S111228Y1 2012年1月号

 韩商周星工程(Jusung Engineering .,Ltd.)的「群集系统之移转室」专利诉讼,遭日本真空技术集团(ULVAC, INC.)在台子公司优贝克科技(ULVAC TAIWAN, INC.)举发成立,应撤销专利权,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周星工程败诉。【最高行政法院判决-100,判,2213-20111215】
 韩商周星工程在2004年6月间,以「群集系统之移转室」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发明专利,获准并发给发明第I249186号专利证书,专利权期间自2006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随后遭优贝克提出2004年12月间公告的第93112954号「真空处理设备之真空室」发明专利案,以及南韩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对周星工程此项专利为无效判定的判决书等证据,向智能财产局举发周星工程此项专利,违反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举发事件,经智能财产局审查后认定,周星工程此项专利确有违反专利法第23条规定,因而作出「举发成立,应撤销专利权」之处分。
 周星工程不服,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又向智能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遭驳回。其仍不服,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书指出,申请专利的发明,如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或公告的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或图式载明的内容相同者,依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不得取得发明专利。(2011.12)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122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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