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不具识别性 技嘉「ON OFF Charge」商标吞败

S111213Y2 2012年1月号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申请以「ON OFF Charge及图」,作为所生产主机板产品的商标,但智能财产法院认为,这个商标的外文字,会让人直接联想是在表达「达到充电目的」的意思,无法表彰商品来源或产制主体的识别来源,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判决技嘉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113-20111124】
 2010年3月间,技嘉以「ON OFF Charge 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9类的「主机板」商品,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注册。智能局审查,在2011年4月间审定驳回技嘉的申请,双方因此打起官司。
 技嘉主张,此商标是经过设计之外文「ON OFF Charge」以黑粗线条框住立体字型,并于字型间加上一闪电图样,后方辅以手机插于计算机主机之图样,整体观之,具有其独创之识别性,应准予注册。且以技嘉「ON OFF Charge 」为关键词在网络两大搜寻引擎搜寻,可得多笔符合之查询结果,并于知名网站之购物中心网页、各网络讨论区可见,各节录搜寻引擎之查询结果,均与此商标有关之连结及媒体报导。「ON OFF Charge」之技术亦受知名信息杂志报导为2010年度风云产品,显见于该领域之相关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强烈识别性。
 另外,此商标除于台湾申请外,已于欧盟、瑞士、日本等国获准注册。倘若我国采不同之标准而否决其注册,显然与「商标法规及制度国际化」之世界潮流违背。况且,欧盟、瑞士、纽西兰均是已开发之英语系国家,非英语系之我国应没有不得注册之理由。
 法院认为,技嘉以结合外文「ON OFF Charge 」及「行动电话连接于计算机主机USB 端口图」之商标,指定使用于「主机板」商品,易使消费者产生该图样是说明「使用该商品时,将行动电话产品连接于USB 装置,即可将计算机上之电力输送至该行动电话,以达到充电目的」之直接联想,而不是表彰商品来源或产制主体的识别来源,商标整体仍不具识别性,依商标法第23条第1 项第2 款规定不得注册。此外,商标法之规定虽已国际化,但在执行层面上,仍会因国情不同而致个案审查上之差异,因此,驳回技嘉之主张。(2011.12)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1213/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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