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联合行为 公平会公布宽恕政策配套子法

S111202Y4 2012年1月号

 公平交易法最新增订及修正条文已经总统府公布,针对联合行为纳入宽恕政策条款(增订第35条之1)并提高特定违法行为之罚锾(修正第41条),公平会于2011年12月2日公布宽恕政策配套子法。
 公平会表示,宽恕政策是指事业可透过主动向该会提供联合行为相关违法事证及陈述具体违法事实之方式,藉以换取罚锾之免除或减轻。此一制度有助于竞争法主管机关取得证据,而可有效查处联合行为,为国际竞争法趋势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所建议采纳。本次修正条文亦针对特定行为提高罚锾上限,事业违反公平交易法,于一般情形下最高可被处2,500万元之罚锾;而如违法类型属独占或联合行为、且情节重大者,则可处到该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10%之罚锾,也就是说年营业额1000亿元的事业,如果违法,就很有可能被处100亿元罚锾。
 其具体内容大略如下:一、在宽恕政策子法方面,包括得申请适用宽恕政策之事业家数与资格(目前暂订为5家,强迫他事业参与或限制退出联合行为者不得申请);申请之时间、程序及方式(主管机关开始调查前后均可申请、须以书面提出、检附一定事证)、申请者须配合之事项(例如保密义务、配合主管机关指示协助调查)、可能获得之罚锾免除或减轻额度(视情形自10%至全额免除)等。二、在提高罚锾之子法部分,因新修正条文规定适用于违法之独占及联合行为案件,且具备情节重大之要件,因此子法内容将针对情节重大行为之定义(例如相关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达一定数额以上)、罚锾之基本数额(以相关商品销售金额之一定成数为计算基础额)、加重或减轻事由(例如是否主导、教唆、再犯、配合调查)等,作明确之阐释规定,作为日后该会执法之依据。
 本次公布条文施行后,公平会期望一方面藉宽恕政策之施行,鼓励事业「窝里反」,主动提供联合行为之事证;另一方面透过高额罚锾剥夺事业之不法所得,惩治违法者并对其他事业产生儆示效果,希望能减低未来事业为违法联合行为之诱因,并促进企业间良好之竞争文化,追求整体社会及消费者利益。(2011.12)

资料来源:
公平交易委员会新闻稿20111202
经济日报20111203/A5
联合报20111203/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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