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开放动、植物专利未纳入修正范围 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

S111130Y1・S111129Y1 2011年12月号

 立法院于11月29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正草案。本次专利法为全案修正,通过之条文共计159条(修正108条,增订36条,删除15条),其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预计在公布后1年施行。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因申请人己意在刊物发表者亦可主张优惠期。
(二)增订非因故意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或未按时缴纳专利证书费或年费致失权者,准其申请回复权利之机制。
(三)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四)删除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之时间限制,及放宽发明专利申请案得于初审核准审定后30日内申请分割。
(五)增修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如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以取得国内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之研究试验行为、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等。
(六)修正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规定。
(七)修正强制授权事由、程序及同时核定补偿金之规定。
(八)增订为协助解决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之公共卫生问题,得申请强制授权制造药品并出口至需求国。
(九)修正专利举发制度,如废除依职权审查、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案及更正案之合并审查及合并审定等。
(十)明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主观要件、修正损害赔偿之计算方式及专利标示规定。
(十一)增订同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之规定,当智能局认为可准予发明专利时,将通知申请人择一,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时,新型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十二)开放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并增订衍生设计制度。
 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原拟全面开放动、植物专利。惟因无法取得各界共识,故开放动、植物专利未纳入本次修正范围。本次专利法修正涉及多项制度变革,为使各界充分了解及适应修正后之制度运作,将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此外,其它配套措施,包括研修相关子法、审查基准、申请书表及系统修正工作,智能局已积极进行中。(2011.1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11130/A23
工商时报20111130/A21
智能局新闻稿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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