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基本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松绑技转规定

S111126Y5 2011年12月号

 立法院11月25日三读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补助、委托或公立研究机关进行的科技研究,其运用可不受国有财产法限制,让研发成果更具有商用开发的弹性。草案也放宽其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研究人员,不受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的限制,让研究人才有更大发挥。
 草案中明订由政府补助、委托或出资的科学技术研发所获得的智能财产权及成果,将归属于公立学校、公立机关(构)或公营事业,其保管、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相关条文限制,可依公平效益原则做合适的收益分配。
 提案的立委表示,现行公立学校及研究单位的科学研发成果被视为国有财,使科学研发成果缺乏开发商用的弹性,此次修改「科学技术基本法」,一方面松绑相关规定,一方面也拟订配套措施,亦即授权行政院和各主管机关于各办法或法规命令中,完整规范回避及相关信息揭露的义务,以避免流弊。
 条文中也明定,未来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接受大众或企业捐赠办理科技研究发展的采购,也不再受限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但仍要受主管机关和上级机关监督。
 此外,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或是公立研究机关(构)从事研究人员,因为科学研究业务而需要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不受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的限制,让研究人才能有更大的发挥。至于研究人员的认定、得兼任的职务和数额、技术作价投资比例限制,则授权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定之。
草案也明订,政府得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优异的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给予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所需之设施、人才进用必要支持。
 国科会也已经规划「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草案」、「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草案」,以落实法令松绑之后的相关规范。(2011.1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11126/A5
工商时报20111126/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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