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智富月刊」商标案 城邦败诉

S111031Y2・S111030Y2 2011年11月号

 城邦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向智财局注册旗下杂志「智富Smart」商标获准,后被认定与注册在先的「Smart Net 智富网」商标相似遭撤销,城邦不服向智能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两家的商标相似度高,消费者容易混淆,因此维持原处分,判城邦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97-20111020】
 城邦文化主张,商标经特殊设计,「Smart」起首字母「S」,特以与字母「S」形似之金钱符号「$」呈现,加上以纵列方向呈现之「智富」文字,整体设计具独特性,视觉上令人印象深刻且醒目。相较之下与另1家公司仅用正楷文字书写「Smart Net」、「智富网」商标,迥然不同。况且,早在商标注册前,「智富Smart」月刊已连续5年荣获财经类杂志销售冠军,商标已为消费者熟知。
 经济部主张,虽然城邦文化较早使用「智富Smart」商标,且认为早已取得消费者认同,但台湾的商标法采注册主义,旨在保护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防止消费者误信、误认,因此应否准相似商标注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造商标相似程度高,又提供类似商品、服务,有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认定经济部撤销有理,判决城邦文化公司败诉。全案仍可上诉。(2011.10)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11031/B1
中央社20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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