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识别性 日月光「aMAPPoP」商标争讼 败诉

S111021Y2 2011年11月号

 日月光半导体以「aMAPPoP」文字为商标申请注册,经济部智能财产局认为「不具识别性」不予核准,日月光向智能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日月光败诉;本件仍可上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75-20110922】
 智能财产法院认为,「aMAPPoP」商标中的「MAP」为制造自动化协议(manufacturing automation protocol)的英文缩写;「PoP」为Package-on-Package的缩写,意即「层叠封装」。可见MAP及PoP两字分别代表特定的技术概念。
 「MAP」字就一般消费大众而言为地图(MAP),但对消费者或所属产业界而言,此「MAP」文字代表一种制程技术或协议,难以直接与日月光产生连结。
 同理,日月光商标中「PoP」意即「层叠封装」,此种技术方法在国内除日月光外,另有硅品、华泰、菱生等公司从事,对这些产业而言,当乍看「PoP」文字时,均难与日月光产生连结。
 判决书指出,日月光的商标是以业界习知技术手段简称的组合为其设计,但其所使用之文字既属业界习知的技术简称,就难与日月光公司产生联想;换言之,日月光的「aMAPPoP」商标并不具先天与后天识别性,不准注册。(2011.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1021/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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