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坤「会员特典」商标 智财法院判不准注册

S111012Y2・S111010Y2 2011年11月号

 电子产品通路商灿坤公司以「会员特典」想注册为商标,但遭智能财产局驳回,灿坤后来提出行政诉讼,智能财产法院认为,这4个字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难以判准。【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82-20110922】
 2009年7月间,灿坤以「会员特典」文字申请注册商标。灿坤主张,「会员特典」商标经过灿坤反复且大量使用,而成为交易上商品的识别标识,应具商标识别性。
 灿坤认为创用「会员特典」字样,时间长达9年之久,已成为灿坤提供服务的表征,而跳脱一般常见名词之列,因此已取得商标法第2层意义的事实得以被认定为商标。
 法院认为灿坤所称的商标图样,由单纯未经设计的横书中文「会员特典」所构成,其整体文字给予相关消费者所认知的意义,即为对所属会员所提供特别优惠方案的意思。灿坤用这4个字作为商标,只是说明对所属会员所提供特别优惠方案的广告宣传用词,不足以使服务的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服务的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服务相区别,所以不具识别性。
 判决书指出,灿坤的广告资料上所载「会员特典」字样与其它宣传广告用语系交互配置,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而言,如果没有标示「灿坤」的字样,消费者无从单凭「会员特典」等文字,就可以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灿坤主张自2009年起迄2010年11月止,投入高达6,080万元宣传费用,但法院仍难以认为,灿坤所称的商标,已经为其长期广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为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识而取得第2层意义。(2011.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1012/A21
联合报20111010/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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