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公平法修正案」 部落客不实代言须连带赔偿打击联合垄断行为 宽恕政策入法

S111109Y4・S111025Y4 2011年11月号

 部落客或素人在网络有不实荐证且收受报酬者将负连带责任!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平法第21条修正案,新增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的「广告荐证者」,未来若有收取报酬从事广告代言,而发生不实代言的情形,必须负起民事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最高可罚所收受报酬的10倍金额。立院同时也通过公平法第41条并新增公平法第35条之1,企业若联合涨价,被公平会认定情节重大,最高将被处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十分之一的罚锾;另外,参与联合行为的业者在公平会调查前或调查期间,主动提出书面检举或陈述具体违法事实,并检附证据协助调查,可减轻或免受裁罚处分。
 公平会主委表示,收取厂商酬劳的部落客或素人若代言广告夸大不实,与广告主有「故意共同」行为时,还可依违反行政罚法开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不过,如果没有收取任何酬劳,纯粹在网络上分享个人经验的部落客或素人,则不在处罚与赔偿范围内。
 公平法第41条原规定,事业若有独占或联合行为,最高可处2,500万元罚锾,逾期不改正、停止者,可处最高5,00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分至更正为止。此次修法除维持原处分,也增订第二项,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得处该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10%以下罚锾,且不受前项金额限制。至于重大违法情节的认定和罚锾计算的办法,则授权由公平会订定。
 另外,有鉴于联合涨价事证难查,同时新增公平法第35条之1,纳入「宽恕政策(leniency policy)」。业者未来参与联合涨价、控制价格,虽违法,但若先向公平会「自首」,同时提出相关联合行为证据,供公平会继续查案,可减轻或免受裁罚处分。公平会表示,我国宽恕政策将参考欧盟行政罚制度:第一个来自首的告密者,可完全免罚;第二、第三位自首者,则根据提供事证,按比例减轻罚锾,鼓励联合行为参与者「窝里反」。(2011.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11109/A5
经济日报20111109/A19
经济日报20111025/A20
联合报20111025/A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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