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样专利举发 造型不具创作性 撤销容器专利 智能局胜诉
S110920X1 2011年10月号
吴姓民众所设计的化妆品「容器」专利,经费雷罗公司(FERRERO S.P.A)举发与其全球著名「金莎巧克力」外观造型近似,智能局认定不具创作性,因此撤销此专利,吴某不服打起行政官司,智能财产法院法院判决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专诉46-20110831】
吴某主张,他所设计的「容器」,已取得大陆与美国的专利权。而其所取得的专利是一种装填物品的容器,目前用来装填化妆品,容器本身可以重复使用,与费雷罗的金莎巧克力不同。并且,巧克力的国际工业设计分类号码,与其所设计的容器的分类号码不同,两者间的物品空间型态不同,卖场摆放位置也不同,不致于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不过,费雷罗提出7款「金莎巧克力包装」为证据,证明吴某是将金莎巧克力包装上的外观造形设计直接转用在他的「容器」上,整体设计并未产生特异的视觉效果,不具创作性。
判决指出,「金莎吸引力,凡人无法挡」的金莎广告,从1993年到1998年间分别于不同媒体上刊登,时间都比吴某在2004年2月9日取得的专利还早,金莎巧克力的外观造形可以说是此容器专利的先前技术。另外,智能局根据专利法第110条第4项不得取得新式样专利的规定,因此认定费雷罗举发成立,而撤销吴某取得的专利权,其处分并没有错。
智财法院并认为,各国专利法与专利审查基准,关于新式样专利的规定与我国并非相同,此容器取得大陆与美国专利,充其量只能证明它符合该国的新式样专利要件,与是否符合我国专利要件无关。(2011.09)
资料来源:
工商20110920/A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