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O商标闹双包 英商败诉
S110905X2 2011年10月号
知名POLO商标在台闹双包,最后结果为英商败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裁1919-20110811】
香港英国保罗国际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间,在台欲注册「SANTA ROBERTA POLO」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包、衣服、鞋子、袜子等商品上,但智能财产局认定其商标与1980年起陆续向我国申请注册获准的美商「POLO」系列商标,包括「POLO JEANS CO.」、「POLO BY RALPH LAUREN」、「POLO」等商标相似,有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因此,驳回这件商标注册申请案。
英国保罗国际不服,向智能财产法院提告,认为外文「POLO」是代表「马球」的常见单字,并非任何人独创,识别性弱,且其商标和「POLO」系列商标比较,只有POLO字样相同,无论整体文字、起首字母、主要部分均不相同,但智能财产法院仍判英国保罗国际败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最后仍判英商败诉定谳。(2011.09)
资料来源:自由20110905/A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