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商败诉 禁用葛莱美商标

S110815X2 2011年9月号

 台湾乐器商「皇家葛莱美公司」12年前注册「GRAMMY」商标贩售乐器,被美国葛莱美奖主办单位「国家录音艺术科学学院公司」跨海提起诉愿,结果商标被撤销,皇家公司打行政诉讼,智财法院认为葛莱美是全球知名商标,仍判皇家公司败诉。【智能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0行商诉24-20110804】
 位在云林的皇家葛莱美公司专门贩售钢琴和爵士鼓,12年前以「GRAMMY」注册成商标,还将商标英文字的「MM」设计成皇冠图案。蔡秉森主张「GRAMMY」举办音乐、录音、录像等奖项的颁奖典礼,和乐器行贩售的商品不同。
 蔡表示,民众只知「葛莱美奖」,并不知道「GRAMMY」,也不清楚主办单位,代表此单字不代表任何商品或服务,不是知名商标。
 法官调查后认为,乐器行将虽将英文单字中的「MM」设计成皇冠图案,仍可清楚辨识「GRAMMY」字样,法官并表示,乐器行早就知道葛莱美奖在音乐界是全球知名的商标,仍刻意使用英语单字,意图攀附他人商标,因此判定皇家葛莱美败诉,维持撤销商标判决。(2011.08)

资料来源:
联合2011081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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